

法医学鉴定程序内容:法医学病理学检验对象为尸体和尸解器官,主要解决死因、死亡与损伤、死亡与疾病、死亡与中毒、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学病理学检验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1、案件来源主要来源于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委托的相关检查。
二、案件委托和受理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做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认真检查检验材料,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和文字资料。
三、检验鉴定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工作,一人负责开颅,二人负责开胸腹腔,一人拍照。委托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检验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一人负责取材制片,二人负责检验鉴定。法医学教研室专业人员注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病理学教研室专业人员注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法医学鉴定步骤:
1、法医学鉴定主要受、、委托。县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的,应当委托县机关法医进行初步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法医审查鉴定材料。受伤当事人应当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诊断材料(x片.ct等)等鉴定材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义务确定鉴定时机。委托人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于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在地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者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如果发现新材料,回答新问题,办案单位可以委托原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加强法医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