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在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这种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必须在开庭前提出并书面确认。该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约定适用于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这种单向性是基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分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记入笔录并签章确认。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单向性:对于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单向性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
拓展延伸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与操作指南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与操作指南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成本,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采用简化的程序进行处理。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案件争议金额、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等方面的因素。操作指南则涉及到具体的程序要求、材料准备、庭审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根据适用条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操作指南进行相应的申请和操作,以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便捷地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理。这样既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适用条件与操作指南可帮助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