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重要的归责原则之一,也是侵权行为法里最古老的归责原则之一。在早期的成文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称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并替代加害责任原则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和发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或那样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只要主观上无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德国学者耶林曾就过;“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这显然地告诉我们,一个人只须为自己由于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导致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人们可以大胆的行动并扩大人际之间的交往关系,促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终于可以从加害原则的阴暗下走出来。
相反,过错推定原则是从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角度出发来确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迫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这种推定过错,是通过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其实质不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是被动的被确定为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的历史源头同样久远,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规定:“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的田里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