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退休员工的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规定。其中,基本生活费计算方法根据员工退休当年的支付工资基数确定。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期间已退休的员工需按新规定计算。当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时,在离退休员工工资基数中记录的金额可按一定比例增加。生活费支出后,退休人员的工资原则上不变,不作调整。当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时减少,退休人员的生活费不减少。
法律分析
退休员工的工资标准是什么?这是生活待遇的基本组成部分。退休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滞后,规定在计算当年离休职工基本生活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的标准确定;
2.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员工的年度支付工资基数发布后才能进行核实,因此,规定在计算基本生活费时,员工离岗退休当年的支付工资基数应按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
3基本生活费低于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费+2200的平均值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4.所有离退休人员每月发放60元生活费补贴0元。
5.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实行离职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开始生效。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原则
1.各单位应遵守“五年后、个人申请、企业批准”的规定原则上按照国务院第111号令的规定,开展职工离退休工作。
2.单位应当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账户,特别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并按要求做好后期管理。
3.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就业或再就业。
4.各单位应加快工作调整,整合内部岗位和人员,创新劳动组织,充分利用岗位资源b人力资源,减少退休对当前工作的影响。
5.对于退休人员,根据人均基本工资和退休人员人数,降低单位基本工资。事业部、生产厂和子公司的绩效工资基数不变;绩效工资基数不变其他单位的绩效工资下调,基数年内不调整,根据下一年度生产单位每减少一人所带来的人均绩效工资基数增量进行调整(未下调的单位不享受基数增量)
6.集团公司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分别列示,各单位应如实支付。
三、其他补贴
1.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员工基本生活费不变,仅补足差额ac根据原标准补贴金额对应的新生活费补贴标准。
2.对于201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期间已退休的员工,本办法适用于已确定的退休员工生活费计算方法,重新计算l计算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如有差异,按高原执行。两类人员的新生活费待遇标准自本办法发布后下月起执行。
3.本年度实发工资基数e根据离职时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确定,以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4当集团公司后期工资总额增加时,在离退休员工工资基数中记录的金额可按一定比例增加增加。员工担心影响当期实际收入,不愿意提高支付工资基数的,可向本单位提交书面说明,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转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5.生活费支出后退休人员的工资原则上是批准的,不作调整。当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时,可在集团公司负担范围内,按一定比例适当增加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当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增加时减少,退休人员的生活费不减少。
6.本办法中的生活费计算方法和标准仅限于当年6月符合退休条件,当月办理退休的员工,如因个人原因,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他们符合退休条件并在未来办理退休待遇时,生活津贴将根据情况减少50%-100%。
拓展延伸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年度支付退休员工的工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退休员工难以享受到应得的社保待遇。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年度支付退休员工的工资,并提供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拒绝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退休员工难以享受到应得的社保待遇的问题,我们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关于退休员工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计算离休职工基本生活费,规定按照上一年的标准确定;对于支付工资基数,规定应按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对于基本生活费低于2200元/月的情况,规定按基本生活费+2200的平均值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此外,还规定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实行离职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开始生效,并介绍了各单位应遵守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原则和其他补贴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