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庭后不认罪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不认罪案件由人民审理后,根据事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若证据充分,可作出有罪判决;
当事人不承认有罪,不影响判决执行,但可提起上诉;
2、原告证据不足时,应说服原告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退庭,按撤诉处理;
3、留置后不认罪时,和检察机关需侦查收集证据;
只有口供无法定罪,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4、一审无罪判决后,嫌疑人应当庭释放,不能继续羁押;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后,仍可上诉无罪;
6、行为人不承认犯罪,若有其他证据可定罪判刑;
7、刑事案件不能认定有罪时,作无罪判决;
民事案件证据不足,举证人承担不利后果。
开庭程序的基本流程:
1、开庭前的准备:包括法庭布置、证据材料的整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到场;
2、开庭宣判:法官宣布开庭,确认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的到场情况;
3、诉讼双方陈述:原告和被告双方分别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举证质证:双方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庭调查: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查看物证等;
6、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7、最后陈述:当事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最终意见;
8、宣布休庭:法官宣布休庭,进入评议阶段;
9、宣判:法官在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开庭后不认罪的处理方式包括根据事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并作出有罪判决、说服原告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留置后需侦查收集证据、一审无罪判决后释放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后仍可上诉无罪、行为人不承认犯罪时可依靠其他证据定罪判刑、刑事案件不能认定有罪时作无罪判决、民事案件证据不足时举证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