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使用填平原则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一、上市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以保证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
1,在上市公司内部,强制建立留存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
2,建立董、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证保险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制度加以一定程度的弥补,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保险的角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有关人员的保险情况(已保、未保、拒保等)以及理赔情况均应及时公布,作为信息披露的一部分。
3,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酬薪制度、股票期权制度。一方面以提高其收入、激励其勤勉尽职,另一方面在发生责任赔偿时有钱可赔,使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收入和付出相一致,这一制度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因在其任职期间和任职后规定期限内予以部分冻结,如果发生赔偿责任可由这些股份充抵,否则在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
二、
1.
使用填平原则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2.
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
3.
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三、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原则。
3、减轻损害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
5、责任相抵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