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8%,五区年人均补助水平由10152元(月人均846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10968元(月人均914元);三县年人均补助水平由7632元(月人均636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8244元(月人均687元)。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年人均补助水平由4788元(月人均399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5004元(月人均417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从不低于13198元(月人均1100元)、6224元(月人均519元)提高到不低于年人均14268元(月人均11元)、6852元(月人均571元)。照料护理标准根据自理能力分档,按照省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的9%、18%、27%确定,年标准达到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较2021年全自理1680元(月人均140元)、半护理3360元(月人均280元)、全护理4800元(月人均400元)分别提高120元、252元、612元。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提高8%。其中,孤儿生活费中,福利机构月供养标准提高122元,由1520元提高至12元;社会散居月保障标准提高93元,由1160元提高至1253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中,福利机构月供养标准提高110元,由1360元提高至1470元,社会散居月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1000元提高至1080元。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条例》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