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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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21:36:49
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
对买到的货物由第三人主张权利如下: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的权利主张的,则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并且买受人知情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导读对买到的货物由第三人主张权利如下: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的权利主张的,则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并且买受人知情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对买到的货物由第三人主张权利如下: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的权利主张的,则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并且买受人知情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
对买到的货物由第三人主张权利如下: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的权利主张的,则买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并且买受人知情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