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指的是标的物的出售方,买受人是买家。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和对标的物进行检查通知。双方的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合同中的义务应该严格执行,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必须确保达成一致,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在民法中出卖人是什么意思?
我国并没有民法,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指的是标的物的出售方。简单的说出卖人和买受人就是平常我们说的买家和买家,出卖人是卖家,买受人是买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很显然,在买卖合同当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卖方的义务对应的基本上是买方的权利,反过来,买方的义务也是基本上对应卖方的权利。合同中的义务是当事人应该遵守、严格执行的,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买卖一旦签署,出卖人和买受人就建立了相应的买卖关系。双方需要拟定一份内容详细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必须要保证对于协议中的各项内容均达成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签署,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的履行。
结语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分别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则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以及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和通知出卖人瑕疵的义务。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确保各项内容达成一致,以避免后续纠纷。在买卖关系中,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