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优先受偿权及其对抗对象和民法典中有关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规定,承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和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中也明确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即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优先受偿权以及其对抗对象是谁?
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律术语,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或买受人可以对抗第三方的权利。意思是: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干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先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以及购房者准所有权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二、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有力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善意第三人尤其是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没有提及,因此《民法典》第404条补充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该条规定大大强化了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对于买受人而言,该条规定意味着,即使买受人知道某批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但只要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该动产,即可以阻断抵押权的追索效力。而且,该规定广泛适用于所有动产抵押情形,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影响非常大。
三、民法典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种法律关系中,虽然该第三人并非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其存在及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人。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在支付货款时,卖方将发票开具给买方作为收据,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将货款支付给了卖方,此时买方是善意第三人,因为其支付的货款是基于卖方的发票,且其支付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
结语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或买受人可以对抗第三方的权利。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以及购房者准所有权的竞合问题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和《民法典》第404条补充规定,以解决相关问题。其中,第一条规定了承包人在优先受偿权方面具有优势,而第二条规定了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第三条规定了民法典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及其保护作用。这些规定都有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