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买卖合同中认定买受人方式以及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且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需要承担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等义务。
法律分析
在买卖合同中,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认定合同的买受人:
1. 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那么他们就是合同的买受人。
2. 如果买方已经接收了财产,并承担了合同中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那么他们就是合同的买受人。
3. 如果买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们将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那么他们就是合同的买受人。
4. 如果买方通过行为或语言表示他们将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且出卖人并未表示反对,那么他们就是合同的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
(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结语
根据买卖合同的几种认定方式以及买卖合同的特征,可以得知,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支付购买价款并接收标的物,出卖人需要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同时需要保证标的物的质量以及不得侵犯买方或第三人的权利。买卖合同是一种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且一般是不要式合同。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还需要承担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以及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