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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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2-10-04 14:06:57
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懂视网【www.51dongshi.net】。
导读《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懂视网【www.51dongshi.net】。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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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懂视网【www.51dongsh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