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因工伤造成伤残的鉴定应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3、因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治安或刑事案件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法医鉴定;
4、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法医机构鉴定,不属于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范畴。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衔接的规定是什么
由于“新标准”对开始实施时间的具体含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适用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受理时间为准,有的认为以司法鉴定的委托时间为准。司法鉴定协会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是: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部门意见为准,无意见的原则上使用原标准;2017年3月23日后人身损害评残应统一使用新标准。
故,在新旧伤残鉴定标准如何衔接“新标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8号规定,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应以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二、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轻伤是指由于物理性、化学和生物性物质等各种外界因素对组织器官造成的损伤,属于或部分属于功能障碍,但不构成严重伤害,不属于轻伤。造成身体或面部损伤、听力、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中度伤害的伤害,包括一级和二级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轻伤鉴定标准,为轻伤的认定提供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于1990年7月1日颁布。损伤程度的认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损伤情况、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