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要规定如下: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严重情节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罚金,并处罚责任人员;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假记载或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罪与非罪的界限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轻微情节可追究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现行刑法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量刑的规定如下: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是犯罪情节。
只有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以犯罪论定;
一般情节轻微或危害不大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应以违法行为论,并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结语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量刑如下: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单位犯罪者,可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者,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对于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者,亦可判处相应刑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由财政部门通报并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撤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