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证据的调查核实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3、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4、送达与抄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