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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怎么样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22: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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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二卖怎么样办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因此,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还不能获得所有权。在房主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就无法再主张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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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因此,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还不能获得所有权。在房主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就无法再主张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因此,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还不能获得所有权。在房主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就无法再主张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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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因此,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还不能获得所有权。在房主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就无法再主张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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