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流程包括入职准备、报到、手续、培训、转正评估和结束。入职准备需要准备证件,报到时填写员工登记表并办理手续,用人部门负责介绍工作环境和岗位职责。入职手续包括填写履历表、介绍公司情况、办理入职手续、介绍管理层等。入职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虽然每个公司的流程可能不同,但在人事部的安排下,新员工会有序地完成入职流程。初入职场的员工不需要紧张或害怕。
法律分析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共分为六大步骤:入职准备、入职报到、入职手续、入职培训、转正评估、入职结束。
(一)、入职准备,准备的证件:
1、一寸免冠照片3张;
2、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4、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5、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6、体检合格证明。
(二)、入职报到:
1、人事中心向新员工发放《面试评估表》,并按要求办理入职手续:
①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1)一寸免冠照片3张;
(2)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4)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5)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6)体检合格证明。
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③建立员工档案、考勤卡(管理卡);
④介绍公司情况,引领新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同事;
⑤将新员工移交给用人部门。
2、用人部门负责的工作:
①部门领班负责发放考勤卡、管理卡、工具箱、工衣柜等一系列工作物品,介绍并帮助熟悉工作环境;
②制定专人作为新员工辅导员,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如:行政部由领班负责新员工辅导、培训等工作;理疗部有技术老师负责新员工辅导、培训等工作。
(三)、入职手续: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公司内部网络了解进一步情况;
3、按照《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逐项办理入职手续;
4、确认该员工调入人事档案的时间;
5、向新员工介绍管理层;
6、带新员工到部门,介绍给部门总经理;
7、将新员工的情况通过E-mail和公司内部刊物向全公司公告;
8、更新员工通讯录;
9、签订《劳动合同》。
(四)、入职培训:
1、组织新员工培训;
2、相应职能专业技术培训;
3、相应规章制度的培训。
看似复杂的流程其实很简单,在公司人事部的安排下您会井井有序的来完成这一系列入职流程,初入职场的您不需要紧张也不需要害怕。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公司有自己不同的规矩。
结语
入职流程主要分为六步,包括入职准备、入职报到、入职手续、入职培训、转正评估和入职结束。在入职准备阶段,您需要准备各种证件。在入职报到阶段,人事中心会帮助您办理入职手续,并介绍公司情况。用人部门会负责发放工作物品并介绍工作环境。入职手续阶段,您需要填写员工履历表、了解公司制度,并办理相关手续。入职培训阶段,您将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包括职能和规章制度培训。最后,您将完成转正评估并正式入职。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规定,以上为参考。无论如何,公司人事部会安排一切,您只需按照指示完成流程,不必紧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