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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老人走失谁负责?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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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老人走失谁负责?

法律分析。敬老院老人走失由敬老院负责。在老年人入住期间由于敬老院的管理不善、看护不周,导致老年人走失,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的义务,敬老院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予以补偿或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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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敬老院老人走失由敬老院负责。在老年人入住期间由于敬老院的管理不善、看护不周,导致老年人走失,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的义务,敬老院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予以补偿或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法律分析:

敬老院老人走失由敬老院负责。在老年人入住期间由于敬老院的管理不善、看护不周,导致老年人走失,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的义务,敬老院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予以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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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老人走失谁负责?

法律分析。敬老院老人走失由敬老院负责。在老年人入住期间由于敬老院的管理不善、看护不周,导致老年人走失,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保护的义务,敬老院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予以补偿或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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