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车辆灭失注销的办理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车辆灭失要到车管所去处理的: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法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