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一、因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毁的,由事故发生地出具因灭失证明;二、因失火造成车辆损毁的,由事故发生地消防部门出具灭失证明;三、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灭失证明。四、因偷盗造成车辆灭失的,报案后未追回,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或门出具灭失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