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法庭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庭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法庭调解有法院何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外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诉讼中,尽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法庭的调解书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实在无法到达法庭的,可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