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可能成功或不成功,成功则可审结案件;调解适用于各种民事争议事件,但非必经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实施调解是诉讼过程中优先考虑的方案。
调解在解决民事争议中起着重要作用,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是必需程序。
调解解决民事争议,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是必需程序。
法律分析
一、调解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向原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调节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和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书,生效后不得起诉或上诉。
调解,指在人民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二、调解的情况
在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之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是该活动的主持者。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但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调解,因人民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实施调解的方案是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方案,诉讼的案件首先进行立案,立案之后首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行为,如果不能进行调解之后才进行审判,如果能够调解成功可以签订调解书。
结语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对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可向原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一旦生效,不得起诉或上诉。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各类案件中均可适用,但并非必经程序。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若调解成功可审结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优先考虑调解方案,若无法调解才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