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及教师侵犯未成年学生权益的行为应引起警惕。包括安全隐患、体罚、组织不宜活动、强制购物、没收财物、侵犯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隐私权以及不适当安排。这些侵权行为损害了学生的安全、健康、财产、自主选择权、名誉、肖像、著作、隐私和照顾权。
法律分析
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生活中,时常有意无意地侵犯未成年学生的各种权益,以下诸种侵权行为应当引起老师们的高度警惕:
1.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法定标准;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体育运动、劳动或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2.学校强令学生征订刊物,推销学校指定的学习、生活用品,强令学生认购所谓“献爱心”贺年卡片;强行要求学生乘坐指定车辆,就餐指定食堂,购物指定商店;教师以上课做小动作为由扣押学生自用的书籍、玩具,以“少儿不宜”为由没收学生自备的手机、游戏机;学生车辆在校遗失,按校规“责任一律自负”,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权、自主选择权。
3.教师怀疑学生偷窃财物或考试作弊,要求学生当众打开书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学校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私摄学生生活肖像,用于招生广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肖像权;学校将学生的投稿修改后,以校团委的名义发表,并参加评比活动,因此领取奖金,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获利权)和荣誉权。
4.教师以爱护学生为由,擅自开拆学生私人信件;学校按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语文教师怀着“奇文共欣赏”的心态,“演说”学生写得不好的作文,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不能参加一些教学活动,学校未予以适当安排;对于患有急病的学生,学校不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获得照顾权。
结语
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生活中应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益。从校舍安全到食品药品质量,从体罚到不适宜活动,诸多侵权行为应引起老师们的警惕。强令学生购买推销物品,自主选择权,搜身、拍照等行为侵犯了学生的权益。同时,未适当安排特殊学生,不及时照顾病患学生也是对权益的侵犯。教师应以保护与尊重学生权益为己任,共同营造安全与尊严的教育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