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离婚官司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婚姻关系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
5、住房的性质、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一、自诉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1)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证据是:
①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簿)、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③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④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⑥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⑦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宣告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⑧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2)原告对下列案件还需提供的证据有:
①伤害案件:应提交病历卡等有关书证及伤情鉴定材料,有物证的一并提交。
②侮辱、诽谤案件:应提供有关侮辱、诽谤的信件、报刊等书证或证人,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③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重婚案件还应提交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实证明或材料。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破坏军婚事实的证据。以上两类案件如有信件和单位意见,一并提交。
④虐待案件:应提供被经常打骂、捆绑、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有关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⑤遗弃案件:应提供自诉人与被告人有法律抚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提供自诉人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材料。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应提供受暴力干涉行为的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有相应的证据。
二、军人离婚程序是怎么样规定的
1、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
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
2、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提出离婚诉讼。
3、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在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2)调解无效,并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协议离婚或者去诉讼离婚。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1)军人所在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