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运营公司在客运过程中丢失行李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如果高铁公司能证明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则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李箱丢失是第三人原因,高铁公司补偿并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坐高铁行李箱丢了由高铁运营公司赔偿,如果高铁公司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客运过程中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则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李箱丢失存在第三人的原因,则由第三人赔偿,高铁公司补充赔偿,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高铁行李丢失后的维权途径及法律援助
高铁行李丢失后,您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尽快与高铁站或车次所在地的客运部门联系,向他们报告行李丢失,并要求他们提供书面证明。其次,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车票、行李票、丢失行李的照片、证人证言等。然后,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向高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行李的价值和造成的损失。如果高铁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不合理,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高铁行李丢失的情况,高铁公司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客运过程中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李丢失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铁公司则可以补充赔偿,并向第三人追偿。在维权过程中,您可以与高铁站或车次所在地的客运部门联系,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向高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如果遇到赔偿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