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雇员工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开除的员工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而辞退员工可以立马走人,但需注意通知单位并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被辞退了不发工资的员工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公司解雇员工是否能够获得失业救济金?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开除当然是职工不愿意发生的,因此职工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辞退员工可以立马走人吗
辞退员工可以立马走人的,具体规定如下: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但也需通知单位,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
3.这是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到位,用人单位自己有责任提前征询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你已经不属于该单位的人,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就行。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违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维权。
三、被辞退了不发工资怎么办
被辞退了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应该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违反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违反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公司解雇员工是否能够获得失业救济金?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开除当然不是职工不愿意发生的,因此职工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走人: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但也需通知单位,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到位,用人单位自己有责任提前征询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你已经不属于该单位的人,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就行。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违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维权。被辞退了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应该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