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介绍了沿海滩涂是否属于建设用地以及其特点性质和我国对沿海滩涂的态度。作者认为,沿海滩涂既有海域又有土地属性,其利用主要是围垦。我国提倡利用滩涂围垦造田,但围垦后的滩涂多数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难以实现造田的初衷。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由县级以上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滩涂是土地资源的组成部分,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法律分析
沿海滩涂是否属于建设用地?陈甦学者认为:
1、如果滩涂属于海域,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
(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
(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
(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如果滩涂属于土地,则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
(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如利用者为农民集体),也可以是使用权;
(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作不动产登记;
(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
(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沿海滩涂的特点性质
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并未完全形成一种单纯的土地形态,不是农业用地。滩涂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形成农牧渔业畜产用地;向海方向发展,可进一步成为开发海洋的前沿阵地。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是开发海洋、发展海洋产业的一笔宝贵财富。滩涂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围垦。
三、我国对沿海滩涂的态度
我国提倡和鼓励沿海地区利用滩涂围垦造田,扩大耕地面积,但是由于沿海淡水严重缺乏,滩涂改造成耕地成本高且效益低,越来越多的滩涂围垦丧失了造田的“初衷”,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使得国家希望围垦造田或通过围垦达到土地占补平衡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围垦后的滩涂都是盐碱地,改造成耕地,需要大量的淡水经过多年冲洗才可用于种植。
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和第五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滩涂是土地资源的组成部分,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拓展延伸
我国对沿海滩涂的管理一直处于积极发展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滩涂管理法》的规定,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地区海域和沿海地区陆域延伸至海平面的滩涂地区。沿海滩涂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国防价值,因此我国一直致力于对沿海滩涂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
一方面,我国加强了对沿海滩涂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滩涂开发建设,防止乱占乱建、乱排乱放等行为,保障沿海滩涂的生态安全。此外,还加大了对沿海滩涂的修复和重建力度,促进了沿海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恢复。
另一方面,我国鼓励和支持沿海滩涂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支持滩涂开发建设项目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沿海滩涂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加大了对沿海滩涂资源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沿海滩涂资源,促进了沿海滩涂经济的发展。
总之,我国对沿海滩涂的态度是积极、科学、有序的。在保护和管理沿海滩涂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沿海滩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了沿海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