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名单的删除条件包括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达成和解、申请删除、无可供执行财产、中止执行、不予执行和终结执行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符合上述情形的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黑名单,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想要在黑名单中“删除”,那就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经审查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