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可以跳过财产分割步骤,但需要协商其他相关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公平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商议好财产处置方案,避免后续纠纷。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应避免无效约定,如财产归子女、未办理产权变更和限制离婚自由权的约定。
法律分析
一、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判?
跳过这一步,不进行判决财产问题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二、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财产问题一般都是会引起相关争议的一部分,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方便在婚内的时候是分开,或者没有共同储蓄的财产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跳过财产分割这一步,直接协商其他的相关问题即可。
结语
在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可以跳过财产分割这一步,专注于协商其他相关问题。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允许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以避免后续困难。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应避免出现无用约定,如财产归子女、未办理产权变更、限制离婚自由权等。夫妻离婚时,务必理性处理财产问题,实现和平协商和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