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份权所对应的共有部分,某个业主不能单独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这些部分主要有:公摊面积和属于全体业主共同的设备、设施、财产,以及全体业主共同获得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年限内的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等。而物业管理,也恰恰是对这些部分进行的管理和维护,目的是使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维持良好的状态,提供稳定的功能。近代物业管理中,也包括对物业使用人(业主自用时,业主即是使用人)群的专项服务,如保安、保洁、生活资料的供应等。也正因为各个业主按份所有这些公共部分的权利,因此,大家按份交纳相应的管理、维护和服务费用,自然是每个业主的义务。当然,如果这些公共部位有其他收益时,全体业主也应该按份享有收益的分配权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