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家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业委会成员。一般情况下,业委会成员应由小区内的业主担任,通常是业主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家庭出一人代表家庭参加选举,家属也可以代表家庭参加会议并行使选举权。此外,对于较大小区,可能先按楼选举楼委会,然后由楼委会推选代表组成业委会,这种情况下家属也可以参与。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业委会是一个家庭出一个人代表家庭参加选举。所以,不管的家庭中的谁都可以代表家庭参加会议并行使选举权,不一定要产权登记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综上所述,业主的家属能否进入业委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相关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