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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6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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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有权留置权利凭证。②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权利凭证未交付质权人外,在出质的权利产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以充抵担保的债权。③在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向其债权人再设定新质权。④质权人就出质的债券或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⑤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价值有明显减少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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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有权留置权利凭证。②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权利凭证未交付质权人外,在出质的权利产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以充抵担保的债权。③在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向其债权人再设定新质权。④质权人就出质的债券或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⑤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价值有明显减少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该权利。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有权留置权利凭证。

②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权利凭证未交付质权人外,在出质的权利产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以充抵担保的债权。

③在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向其债权人再设定新质权。

④质权人就出质的债券或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⑤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价值有明显减少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该权利。

⑥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有实现质权的权利。在以证券债权作为质物的场合,证券债权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证券债权的清偿期后于质权人的债权的清偿期时,质权人有权拍卖出质的证券,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以股份或股票出质的,在实行质权时可采取拍卖、变卖股份、股票的方式,质权人以价款优先受偿。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质权人也可采用拍卖、变卖的方式,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⑦质权人有妥善保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义务。质权人因保全不善致使作为质物的权利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在权利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对质物的处分权利受到。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转让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上述权利所得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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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有权留置权利凭证。②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权利凭证未交付质权人外,在出质的权利产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以充抵担保的债权。③在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向其债权人再设定新质权。④质权人就出质的债券或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⑤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价值有明显减少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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