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审核的诉讼活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负责接受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亲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控告,发现可能存在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审核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监督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结语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和审核的诉讼活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不立案侦查的申请。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不立案侦查的情形,应当进行审查。同时,人民检察院还负责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和申诉,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对于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