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并依法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故意为原则,过错又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确定,大陆法系各国存在不同的学说,包括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连共同说和共同结果说。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法律分析
共同侵权行为,通常被称为共同过错或共同致人损害,指的是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并依法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故意为原则,过错又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对此是可能存在共同过失侵权的。
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确定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大陆法系各国的学说历来有不同的主张。计有:
(1)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各人的行为就无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3)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共同行为,共同加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4)关连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立关连共同。
(5)共同结果说,认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概念要求损害是数人行为的共同结果,不一定要求几个参加人有共同的目的和统一的行为。上述各种主张,可分为两种基本观点。前两种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两种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为客观方面。
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并依法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故意为原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确定,大陆法系各国存在不同的学说,包括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连共同说和共同结果说。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