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一房多卖的买受人权利顺序,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确认所有权转移,其次是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最后是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若出现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拓展延伸
房产转让中买受人的权利优先顺序如何确定?
在房产转让中,买受人的权利优先顺序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权利优先顺序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权利优先顺序。即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在权利上享有优先权。
其次,如果多个买受人在同一时间签订了合同,那么根据付款方式来确定权利优先顺序。一般来说,全款购房的买受人优先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
此外,如果多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和付款方式上都相同,那么根据登记时间来确定权利优先顺序。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较早的买受人享有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权利优先顺序可能会受到地区法律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遵循当地相关规定。购房者在进行房产转让交易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中买受人的权利优先顺序遵循先签订合同、先支付款项的原则。如果未领取交付但先支付款项,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若既未领取交付,也未支付款项,但存在在先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房产转让中,购房者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或房产中介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