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及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目前学术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仍有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而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然而,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可能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
法律分析
一、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是什么
1、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廉政建设。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的问题,目前学术界仍有较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和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认定标准。
二、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
1、为了钱财,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钱财,就他人谋利。一旦数额过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受贿罪。那么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怎样的
2、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3、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
结语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核心要素,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和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都被纳入认定标准。另外,受贿罪的构成并不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的影响,而是以索取他人财物为主要判断依据。因此,为了维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必须对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进行严格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