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产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和70年产权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规定,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或根据规划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70年产权指的是对土地有70年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购房者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的证件。对于公寓和住宅的区别,文中也进行了阐述。
法律分析
一、70年产权到期后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住宅用地可以自动续期。
1、我国《民法典》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
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②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
①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②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二、住房7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
1、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的,但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房屋到期后可通过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房屋70年产权是从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算起的,而且房产证就是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什么是房屋所有权证呢?其实所谓所有权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3、产权70年指的是对土地有70年的使用权。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重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我国《民法典》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规定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2、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70年产权公寓和住宅的区别
1、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了别墅、公寓或是宿舍。传统意义上的公寓分为两种:经营性公寓、公益性公寓。市面上正常看到的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都属于经营性公寓。一般的公寓概念深入人心,市民的反应都是年限较短的物业,其实经营性公寓里面包括商业公寓和居住公寓。
2、就居住公寓来说,相对于普通住宅其面积会比较小,适合的群体也不一样,因为总房款会相对较低,公寓的户型同普通住宅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比较常见的公寓户型很难做到南北通透,并且常常没有阳台,甚至是全封闭幕墙外立面,没有可打开式窗户。
3、公寓和住宅在产权年限方面,性质是一样的,70年产权的公寓和70年产权的住宅,都具备70年的使用年限,不会因为类型不同而缩水。
4、70年公寓与70年住宅居住成本有所不同:一般公寓都是精装修交付,物业标准会高于住宅的标准,因此物业费也会比普通住宅来得高。
拓展延伸
3. 70年产权公寓和住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上。公寓的土地使用权为40年,而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这意味着,公寓的居住时间有限,而住宅则可以长期居住。
另外,公寓和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也存在差异。公寓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这意味着,公寓的业主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等,而住宅的开发商只有部分房屋所有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3. 70年产权公寓和住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上。投资者在选择购买公寓还是住宅时,需要充分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可以通过申请续期或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来继续使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的合法所有权证件,而产权70年指的是对土地有70年的使用权。住宅和公寓在产权年限方面性质相同,但公寓的面积相对较小,适合的群体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公证法(2017-09-01)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