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在会计挪用公款问题上的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领导知情并指使会计进行犯罪行为,他们应被视为共犯并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会计是个人犯罪行为,单位领导不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范围和处罚方式有所不同。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未归还。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取决于数额的大小和行为的严重性。
法律分析
一、会计挪用公款单位领导要负责任吗
看具体情况定。领导知晓并且支使会计进行犯罪的,要负责任,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进行处罚,如果会计个人犯罪的,单位领导不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结语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对于会计挪用公款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单位领导知晓并支使会计犯罪,则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进行处罚;而如果会计个人犯罪,则单位领导不承担责任。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根据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而定,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和具体情节来判断,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