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一位网友以255万元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了李先生,并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后来,郑先生将该房屋以102万元的价格过户给了贾先生,导致李先生丧失了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可能。李先生认为郑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利益,咨询律师能否要求撤销郑先生与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律师表示,如果郑先生与贾先生恶意交易或者郑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法律分析
网友咨询:
在2008年12月2日,郑先生将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出售给了李先生,房屋总价款为255万元,定金为30万元。现在,先购房者想要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该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之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当天支付郑先生定金30万元,并陆续支付郑先生部分购房款。2008年12月5日,双方办理了涉诉房屋的物业交接手续,郑先生将房屋交付李先生使用。
之后,郑先生于2010年7月12日将该房屋以102万的价格过户给贾先生,贾先生已经知晓上述房屋交易情况。此举致使李先生丧失了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可能。
李先生认为,郑先生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给其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遂咨询其能否要求撤销郑先生与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一屋两卖中先购者被坑后交易若系恶意可撤销
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因此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应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贾先生作为后来的购买者,虽然郑先生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他,但由于其对之前郑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知情的,故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另外,郑先生与贾先生的交易阻碍了李先生对特定物的债权的实现,对李先生造成了损害,故李先生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同时,因提起撤销之诉所花费的等,应由债务人即郑先生与贾先生共同承担。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先购者能否要求撤销?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先购者能否要求撤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在先购者已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其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先购者可能会主张撤销合同。例如,在先购者遭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可能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先购者因此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另外,如果后购者在购买房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先购者的真实情况,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先购者也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先购者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胁迫、重大误解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如果先购者无法提供证据,则可能无法成功撤销合同。同时,先购者在撤销合同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丧失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
结语
根据律师的回复,李先生可以要求撤销郑先生与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贾先生是先购者且已知郑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郑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李先生造成了损害。同时,郑先生与贾先生的交易阻碍了李先生对特定物的债权的实现,对李先生造成了损害,故李先生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根据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因此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应由债务人承担。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撤销郑先生与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郑先生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