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负责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并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上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分工。
法律分析
拆迁办属于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级确定下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章,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章和本级规章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章,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160;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章和本级规章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160;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级确定的组织,负责监督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共同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