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达到一定年龄,享有劳动能力的,是有就业的权利的。但是残疾人由于身体不方便,可能在就业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应当积极推行安置残疾人就业。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安置残疾人是否包括返聘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残疾人员呢?下面,律师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目前,安置残疾人,主要是包括处于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员,暂时不包括返聘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残疾人员
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一)和营业税
1、对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本月已交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优惠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或营业税优惠。
4、兼营规定享受和营业税税收优惠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但不能累加执行。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又符合其他优惠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但年度申请退还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总额。
6、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该内容由 于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