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0:37:44
文档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2、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推荐度:
导读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2、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如实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哪些人不能做证人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文档

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2、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