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承担原则:监护人、用人单位、劳务提供方、生产者与销售者、机动车驾驶人、污染者、高度危险作业者、动物饲养人的无过错责任。绝对无过错原则适用于禁止饲养危险动物等案件,责任人无论以何种理由辩解都不免责。
法律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绝对无过错是相对于相对无过错而言的,若使用前一种过错原则,则不管责任人以何种理由辩解自己不该承担责任,都将不会免除其应该承担的责任,适用此种原则的纠纷案件包括公民、单位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等。
拓展延伸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及其适用范围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及其适用范围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背景下,当某个行为造成损害时,法律上将不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而直接认定其承担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许多领域,如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纠纷等。在这些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了损害,法律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广泛,但也受到一些限制和例外情况的制约,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适用。
结语
在责任承担中,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无过错原则。监护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一方、生产者、销售者、机动车一方、污染者、高度危险作业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相应的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种原则适用于公民、单位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等纠纷案件。根据此原则,无论责任人以何种理由辩解,都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