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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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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鉴于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取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的情况,现就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收取。二、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permil。,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perm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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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鉴于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取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的情况,现就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收取。二、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permil。,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permil。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鉴于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取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的情况,现就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收取。二、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三、其他房屋产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房改房首次转让按每套100元收取;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人姓名、名称变更、房屋权属证书验证、自建房屋产权登记等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四、房屋产权登记费由房屋产权人交纳。五、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2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产权登记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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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鉴于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取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的情况,现就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收取。二、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permil。,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perm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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