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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3:10:36
文档

2023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区分,包括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和社会人员侵权致害等情形。法律分析;一、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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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区分,包括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和社会人员侵权致害等情形。法律分析;一、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区分,包括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和社会人员侵权致害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

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社会人员侵权致害;

其中,学校设施侵权致害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责任的,可同时向第三方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单位责任,但已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涵盖;

学生侵权致害与监护人责任竞合,受害人方应同时向学校和侵权学生监护人主张侵权责任;社会人员侵权致害情形,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

应承担第二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未尽职责致害情形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情形,所谓未尽职责即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同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区分,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当受害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可根据致害源的不同分为多种情形,包括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和社会人员侵权致害等。对于不同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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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区分,包括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工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生侵权致害和社会人员侵权致害等情形。法律分析;一、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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