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学校担责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3:10:07
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学校担责吗?
法律分析。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导读法律分析。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学校担责吗?
法律分析。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