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保障,无法与婚姻等同。根据判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张某与李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由双方抚养,并对财产进行合法分割。
法律分析
案情:
肥西县人张某与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5年10月举行婚礼,并生育一男一女。“丈夫”张某认为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妻子”李某离婚。
李某辩称,自己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感情很好,经常形影不离。生完孩子后为了照顾家庭,自己便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对自己和孩子也很好。同时,丈夫曾经对她山盟海誓、永不变心,“夫妻”二人感情很好,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并请求保护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
认为:
经审理查明,张某、李某虽然于1995年9月就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张某于李某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依法解除了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判令非婚生男孩由张某抚养,非婚生女孩由李某抚养,并对二人同居期间的房屋、财产等依法进行了分割。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结语
根据的判决,张某与李某的关系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同居并不享有法律保障,与结婚不同,它可以随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同居并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及时解决分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