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定机构做鉴定需要质证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采纳的证据均需要原被告双方质证。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很有可能会被采用,因此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均需双方当事人质证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但是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以不需要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由上可知,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司法鉴定证据也是如此。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