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会补充侦查的情况如下: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补充侦查后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审查。
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