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机关或者人民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 证据 的一种 诉讼 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决定,机关或人民实施。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